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尚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美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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