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世芳
訴訟代理人  郭啟貞
被   告  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金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則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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