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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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804號
原   告  徐靜怡
被   告  康瑋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
日以109年度雄補字第166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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