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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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4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玉玫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妤綺郭麗芬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里○○街00巷0○0號,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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