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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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7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黃竹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 黃蒸間 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視為調解)時之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返還原告被留置的傢俱及押金新臺幣32,000元」等語,範圍並不明確,爰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載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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