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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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30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忠義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04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9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忠義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004號判決其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大型破壞剪1支沒收在案,判決正本於101年10月19日送達於被告戒護就醫所在之新北市板橋區亞東紀念醫院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送達文件簽收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6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1年10月23日具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任何理由(僅載稱「理由後補,現因住院中,亞東醫院」等語),經原審於101年10月29日以板院 清刑禹 101易2004字第071411號函,命被告儘速補充上訴理由。惟迄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書於101年10月19日由被告本人收受,被告於亞東醫院戒護就醫,加計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於101年10月31日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11月20日),被告始終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復於101年11月27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004號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原審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並於101年11月29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被告親自簽名收受,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為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