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004號),於同年10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書於101年10月19日由被告本人收受,加計被告於新北市板橋區亞東紀念醫院戒護就醫之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於同年月31日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11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