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調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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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調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調補字第13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係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