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於民國94年1月21日結婚,結婚後兩造共同設籍居住在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雖原告之戶籍於95年4月14日自行遷出至南投縣○○鎮○○路○○號,然被告之戶籍地址仍繼續設於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且兩造所生女兒 楊庾涵 之戶籍地址亦自始設於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二份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夫妻婚後之共同住所地應係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非屬本院所轄。又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4月4日無故離家出走,因而依民法第1001條前段規定訴請履行同居,查原告主張被告離家出走之事實發生地係在台中縣太平市,其離家後居所則為被告娘家位於臺中縣○○鎮○○路○○○號,是本件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在臺中縣,亦非本院所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方屬允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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