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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