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
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
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5,000元之證明。
五、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1.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2.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七、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八、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清償期)。
九、陳報聲請人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計劃。
十、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等情,亦請一併說明之。另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 劉懷一 下列資料: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㈡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㈢財政部國稅局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㈠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㈡是否有可供擔保之人。
㈢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