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 黃家鳳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6,893」之記載,應更正為「6,9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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