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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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佐丹奴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