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一七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