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二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均如後附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背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乙○○無罪,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乙○○無罪,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乙○○部分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被告丙○○被訴詐欺部分超收之二十萬元,已於翌日即返還原告,此為原告於刑事訴訟所自認之事實,原告就此部分自難謂有何損失,依無損害即無賠償之法理,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所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