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進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進賢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巫進賢涉犯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巫進賢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部分,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預期將受重罪之追訴、審判及執行,逃亡之可能性極高,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權益較小之方式取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105年度聲羈字第91號)。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44號)移審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經本院於105年10月18日訊問後,仍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其嫌疑重大,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於106年1月17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06年1月12日訊問被告,雖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殺人犯行,並有證人 林鈴華 、 張雅惠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證物清單、現場照片、被害人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書、埔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卷證資料及扣案兇器、案發當日所穿衣著、鞋子等物扣押在案,犯罪嫌疑重大。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突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故意,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因無固定居所,顯有逃避司法審判及執行之相當可能,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雖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已定106年1月25日宣判,為確保將來判決確定前之訴訟程序或刑事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本院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