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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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陳家慰(原名陳家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陳家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陳家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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