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6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豪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24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國豪(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分別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7款、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經本院判決後,對於本件自不得再為上訴第三審,而被告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係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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