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林永祥
謝博戎 何柏頤 林永福 被告 黃國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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