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三五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十月四日、十一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有聽取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內容作為核對筆錄之用,爰聲請許可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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