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A法定代理人000(詳卷)
000(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 吳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