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八八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佳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佳光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證據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九日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