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22號上訴人 劉桂娘 上列當事人與 林阿炎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5日後,至102年1月21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1月23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