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8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宛倩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高興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4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117號、100年度偵字第4666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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