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龍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龍賢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龍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2年3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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