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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