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泱榕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蔡偉竹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4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零捌元整,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