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林中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7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