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藍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長恩 間請求請求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