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藍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長恩 間請求請求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