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見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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