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見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