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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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周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峻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裁定所載其簽發之本票(票
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發票日105年9月20日)
債權關係不存在,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上
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
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票面金額即2,000,000元
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