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有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前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以111年度聲字第7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且如附表編號4所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非法寄藏非制式衝鋒槍罪、販賣第二級毒罪、販賣第二級毒未遂罪,其罪質及犯罪情節有別,犯罪時間亦不相同,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111年9月27日陳述意見表中,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月10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間某日起至109年7月13日109年2月13日109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0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83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85號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聲請書誤繕為:109年度訴字第747號)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30日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85號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88號(編號1-3定刑7年8月;111執更1250)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67號
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4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91號(執行期滿日12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