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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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衛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