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 邱建榮 (即 邱簡端容 之繼承人)
邱建美 (即邱簡端容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邱建倫 (即邱簡端容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84號發行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股數79NX177225240080NX22420834081NX27515294482NX32707414883NX37991874284NX43134005785NX47288344486NX0000000254合計:729股發行公司: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股數80NX0000000-0250合計:250股發行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80ND-00000000-011,000合計:10張,1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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