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張松嶋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雅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5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25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3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3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83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40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84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960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8901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1301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2101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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