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 張琬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8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民國109年11月23日新臺幣10萬元P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