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97號聲請人 陳春霞 代理人 李佳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7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4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4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