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崧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3日109年8月9日109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404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59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7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184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553號110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4日109年10月12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184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553號110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12日109年11月10日110年5月3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78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5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94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05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1日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