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76號聲請人 葉護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52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7500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88005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28006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81007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