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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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培豪
李佳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明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