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9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謝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 謝榕哲 於民國91年至95年間,以
訴外人 梁阿圓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約定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8萬元內,
由借款人謝榕哲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次動用,謝榕哲以撥款通知書向原告申請撥付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493,079元,並約定借款人謝榕哲應自本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
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借款人應即將所欠款項全部清償
,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借款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借款自轉
列催收之日起,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
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原告就學貸款利率於100年7月
6日為週年利率1.83%;於102年3月26日轉催收帳款後適
用利率為週年利率5.536%。詎謝榕哲自就讀學校完成學業
後,未依約償還,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借款本金48
9,3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就上開
債務,曾以謝榕哲、梁阿圓及被告為債務人向臺灣臺中地法
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作成102年度司促
字第10823號支付命令,上開支付命令中債務人謝榕哲及梁
阿圓部分,業於102年5月6日確定,因被告部分須公示送
達,不得以支付命令為之,惟被告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對該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與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被告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23頁),經核無訛,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屬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芝菁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民國)││(民國)││
├─┼─────┼─────────┼───┼──────────┼──────┤
│1│55,695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2│59,464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按借款利率│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
│││││││
├─┼─────┼─────────┼───┼──────────┤│
│3│52,895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
│││││││
││├─────────┼───┼──────────┤│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
│││││││
│││││││
├─┼─────┼─────────┼───┼──────────┤│
│4│52,895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
││├─────────┼───┼──────────┤│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
├─┼─────┼─────────┼───┼──────────┤│
│5│52,894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
││├─────────┼───┼──────────┤│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
│││││││
├─┼─────┼─────────┼───┼──────────┤│
│6│52,894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
││├─────────┼───┼──────────┤│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7│54,458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
││├─────────┼───┼──────────┤│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
│││││││
├─┼─────┼─────────┼───┼──────────┤│
│8│54,458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
││├─────────┼───┼──────────┤│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
├─┼─────┼─────────┼───┼──────────┤│
│9│53,657元│自101年9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0月2日起至││
│││至102年3月25日止│1.83│102年3月25日止││
││├─────────┼───┼──────────┤│
│││自102年3月26日起│百分之│自102年3月26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5.536│清償日止││
│││││││
├─┼─────┴─────────┴───┴──────────┴──────┤
│合│489,310元│
│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