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洪蔡雪香
洪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 洪志鑫 於民國91年至96年間,以
被告洪世斌及被告洪蔡雪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約定於借款額度內由借款人洪志鑫於本
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洪志鑫以
撥款通知書向原告申請撥付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4,
607元,並約定借款人洪志鑫應自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
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借款人應即將所欠款項全部清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依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依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於92年8月前之借款自轉列催
收之日起,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
年率0.5%固定計算;於92年8月後之借款,借款自轉列催
收之日起,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原告就學貸款利率於100年7月6日為週年利率
1.83%;92年8月前之借款於102年11月4日轉催收帳款後
適用利率為週年利率5.536%;於92年8月後之借款於102
年11月4日轉催收帳款後適用利率為週年利率2.83%。詎洪
志鑫自就讀學校完成學業後,未依約償還,迭經催討仍置之
不理,尚積欠借款本金405,3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原告就上開債務,曾以洪志鑫、被告洪世斌及
被告洪蔡雪香為債務人向臺灣臺北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成101年度司促字第18002號支付命
令,上開支付命令中債務人洪志鑫部分,業於101年8月21
日確定,因被告部分須公示送達,不得以支付命令為之,惟
被告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該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被告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26頁),經核無訛,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屬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芝菁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逾期6個月以│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1│15,871元├──────────┼───┼─────────┤,逾期6個月│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5.536%│自102年11月4日起│以上者,就超│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
├─┼─────┼──────────┼───┼─────────┤,按借款利率│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百分之20計算│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違約金。│
│││││││
│2│27,954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5.536%│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
│││││││
│3│50,799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2.83%│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
│││││││
│4│51,649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2.83%│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
│││││││
│5│51,657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2.83%│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
│││││││
│6│51,650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2.83%│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
│││││││
│7│54,184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2.83%│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
│││││││
│8│50,807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2.83%│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自101年8月27日起至│1.83%│自101年9月28日起││
│││102年11月3日止││至102年11月3日止││
│││││││
│9│50,819元├──────────┼───┼─────────┤│
│││自102年11月4日起至│2.83%│自102年11月4日起││
│││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合計│405,3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