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茲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九十一年執字第三四七三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