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
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迄今尚積欠五十二萬元,經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借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有陸續分期償還,但目前尚欠五十二萬元。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五十二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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