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三十一號刑事附帶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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