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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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亞昕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國雄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固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五四之一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九八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九八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