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四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德輝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四五號三樓兼右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五九之一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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