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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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八八號
債務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九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七四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交還支票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通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