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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