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一四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該規定僅於債權人尚未就其假扣押所擔保之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者,始得適用,此規該規定明示「本案尚未繫屬」之要件即知,是若債權人已就其假扣押所擔保之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者,債務人即不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再行起訴,應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其假扣押所擔保之債權在本院向債務人即聲請人起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0號案件受理在案等情,既有本院書記官查註紀錄在卷可按,準此,債務人本件之聲請,即與前開法律之規定不符,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官碧玲